《山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實施方案》經省政府同意,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以魯發改能源〔2019〕1233號聯合印發實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指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按照國家要求,我省應達到的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一致,我省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10%,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為11%。
承擔消納責任的分為兩類市場主體:第一類市場主體為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第二類市場主體為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
為貫徹落實國家要求,制定好我省的實施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會同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省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國家設定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情況,分析預測各市2020年全社會用電量、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外電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據此設定各市應達到的消納責任權重,起草形成初稿。在多次召開會商會議研究討論的基礎上,征求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補充完善。經省政府同意,正式印發實施。
二、起草依據
文件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
三、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責任權重。考慮到我省水電規模極其有限,且國家規定我省應達到的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一致,我省在實際工作中只設定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保障任務落實落地,結合各市新能源發展基礎、發展潛力以及全社會用電量增長等情況,按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設定消納責任權重,綜合論證后按年度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按超過最低消納責任權重10%確定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各市消納責任權重含自備電廠應履行的消納責任,具體任務目標由各市結合實際自主確定。
二是落實工作責任。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督促指導第一類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各市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消納責任權重落實主體責任,完成本區域消納任務的同時,負責重點督促第二類市場主體落實好應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其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實施清單化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統計。電網企業承擔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負責組織經營區內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三是健全政策措施。在發展方面,鼓勵各市破除思想和體制機制障礙,加快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展。在消納方面,督促電網企業認真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加快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和調峰設施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消納。在完成方式方面,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為主要方式完成消納量,同時,可通過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和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方式完成。在統計核算方面,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做好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賬戶設立、核算轉讓、監測統計等相關工作。
四是做好督導考核。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對各市和第一類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完成情況進行督導考核,各市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第二類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完成情況進行督導考核。對未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地市,視情況采取通報、限期整改、約談、問責等懲戒措施;對未完成消納任務的市場主體,按照職責權限督促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市級提出意見報請省級處理,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本方案中的2020年消納責任權重用于指導各市可再生能源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