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合理核定省級電網企業輸配電價,健全輸配電定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的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是指省級電網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為用戶提供輸配電服務的價格。
第三條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電網企業高質量發展。立足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強化電網企業成本約束,以嚴格的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輸配電準許收入;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電網企業加強管理降低成本,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續的輸配電服務,助力行業和用戶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二)實現用戶公平分攤成本。基于各類用戶對輸配電系統成本的耗費,兼顧其他公共政策目標,確定輸配電價格,優化輸配電價結構。
(三)嚴格規范政府定價行為。明晰定價規則,規范定價程序,科學確定方法,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提高政府定價的法治化、規范化、透明度。
第四條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先核定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核定分電壓等級和各類用戶輸配電價。
第五條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第六條電網企業應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收入、輸配售電量、負荷、用戶報裝容量、線損率、投資計劃完成進度等與輸配電價相關的基礎數據,按相關規定進行統計歸集,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將上一年有關數據及材料報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未按要求及時報送的電網企業,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進行通報和約談。
第二章 準許收入的計算方法
第七條省級電網輸配電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其中:準許成本=基期準許成本+監管周期預計新增(減少)
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第八條準許成本的計算。
(一)準許成本由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區分基期準許成本、監管周期預計新增和減少準許成本分別核定。
(二)基期準許成本,是指根據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經成本監審核定的歷史成本,包括區域電網分攤的容量電費和按銷售電量分攤到各省級電網的電網總部調度中心、交易中心費用。
(三)監管周期新增和減少準許成本,是指電網企業在監管周期前一年及監管周期內預計合理新增和減少的準許成本。
1. 監管周期新增準許成本
(1)折舊費。
折舊費的計算公式為:
折舊費=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預計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定價折舊率
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參照有權限的省級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預測的、符合電力規劃的電網投資計劃,按年度間等比例原則確定,有明確年度投資完成時間的,按計劃要求確定。未明確具體投資項目和資產結構、監管周期內無投運計劃或無法按期建成投運的,不得計入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
預計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指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可計入當期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率,原則上不超過上一監管周期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最高不得超 過 75%。
預計新增輸配電量,參考上一監管周期輸配電量平均增速,以及有權限的省級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電力投資增長和電力供需形勢預測的電量增長情況等因素核定。
預計新增單位電量固定資產=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新增輸配電量
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基于提高投資效率的要求,按照不高于歷史單位電量固定資產的原則核定(國家政策性重大投資除外),低于歷史單位電量固定資產的,按預計數核定。
定價折舊率,根據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的殘值率、附表《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表》中所列折舊年限和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結構核定。
(2)運行維護費。運行維護費由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其他運營費用組成,按以下方法分別核定。
人工費,參考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材料費和修理費,參考電網經營企業上一監管周期費率水平,以及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且材料費、修理費和人工費三項合計按不高于監管周期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2%核定。
其他運營費用,按照不高于成本監審核定的上一監管周期電網企業費率水平的70%,同時不高于監管周期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2.5%核定。其中:電網經營企業費率水平為其他運營費 用占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重。
2. 監管周期減少準許成本。
監管周期內退役、報廢的固定資產和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相應減少的成本費用。成本費用率標準參照上一監管周期費率水平。
監管周期內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定價折舊費。
第九條準許收益的計算。
(一)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輸配電線路、變電配電設備以及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
1. 以下資產不得納入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
(1)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包括但不限于:電網企業賓館、招待所、辦事處、醫療單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等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企業及“三產”資產;抽水蓄能電站、電儲能設施、已單獨核定上網電價的電廠資產;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資產;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對外股權投資;投資性固定資產(如房地產等);其他需扣除的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等。
(2)應由有權限的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或認定而未經批準或認定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或允許企業自主安排,但不符合電力規劃、未履行必要核準、備案程序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
(3)單獨核定輸電價格的跨省跨區專項輸電工程和配套工程固定資產。
(4)已納入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核算的固定資產。
(5)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輸配電資產。
(6)其他不應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
2. 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軟件、土地使用權等。
3. 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除固定資產投資以外的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
(二)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的計算公式為: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基期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監管周期預計新增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監管周期減少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
1. 基期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根據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營運資本按不高于成本監審核定的上一監管周期運行維護費的1/12 加月購電費的1/6 核定。
2. 監管周期預計新增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根據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扣減監管周期相應折舊費核定。
3. 監管周期減少有效資產。根據監管周期內預計退役、報廢或已計提完折舊的固定資產核定。
(三)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
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
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原則上按不超過同期國資委對電網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確定的資產回報率,并參考上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企業實際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核定。在總體收益率控制的前提下,考慮東西部差異,對涉及互助幫扶的省級電網企業收益率可作適當調整。
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電網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借款利率,以及不高于同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核定。如電網企業實際借款利率高于市場報價利率,按照市場報價利率核定;如實際借款利率低于市場報價利率,按照實際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50%核定。
資產負債率。按照國資委考核標準并參考上一監管周期電網企業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
第十條稅金是指除增值稅外的其他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其中:所得稅=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1-資產負債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所得稅率)×所得稅率
所得稅率。按照稅法有關規定核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不含增值稅的準許收入×增值稅稅率-準許成本進項稅抵扣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計征比率)
第十一條通過輸配電價回收的準許收入,是指通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向所有使用共用網絡的用戶(包括省內和“網對網”省外購電用戶)回收的準許收入。應扣除以下項目:
(一)通過其他獨立或專門渠道向特定電力用戶回收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自備電廠備用容量費收入、高可靠性供電收入、一省兩貸或多貸農網還貸資金收入。
(二)特定項目或特殊情況的政府補貼收入,如國家對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的增值稅及其附加等。
(三)其他未在準許成本中扣除的項目,如涉及省級電網輸配電業務關聯交易在其他業務或公司形成的不合理收益等。
(四)其他應予扣除的項目。
第十二條已經明確為區域電網輸電服務的省級電網輸電資產,應當納入區域電網準許收入由區域用戶共同負擔。
區域電網分攤給各省級電網的容量電費作為上級電網分攤費用納入省級電網準許收入,通過省級電網銷售電量(含市場化電量)收取。
第十三條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同意,具備條件的地方,可對按照功能定位明確界定為單個或少數省內自用電源點服務的發電接網工程制定單獨的發電接入價,相關成本費用不納入省級電網輸配準許收入回收。
第三章 輸配電價的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省級電網平均輸配電價的計算公式為:
省級電網平均輸配電價(含增值稅)=通過輸配電價回收的準許收入(含增值稅)÷省級電網輸配電量
其中,省級電網輸配電量,按照省級電網公司銷售電量計算,參考成本監審核定的歷史電量及其增長情況,以及有權限的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根據電力投資增長和電力供需情況預測的電量增長情況等因素核定。
第十五條依據不同電壓等級和用戶的用電特性和成本結構,分別制定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輸配電價。
(一)電壓等級分為500 千伏(750 千伏)、220 千伏(330千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20 千伏)和不滿1 千伏等6 個電壓等級。用戶數較少的電壓等級電價標準,可與相鄰電壓等級歸并核定。
(二)用戶類別分類,以現行銷售電價分類為基礎,原則上分為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居民用電和農業用電類別,有條件的地方可實現工商業同價。
第十六條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的計算公式為:
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該電壓等級總準許收入÷本電壓等級的輸配電量
某一電壓等級總準許收入由本電壓等級準許收入和上一電壓等級傳導的準許收入構成。
各電壓等級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構成。準許成本按固定資產原值、輸送電量等因素歸集、分攤至各電壓等級,準許收益、稅金按固定資產凈值等因素歸集、分攤至各電壓等級。
第十七條“網對網”省外購電用戶承擔的輸電價格,按照與省內用戶公平承擔相應電壓等級準許收入的原則確定,不承擔送出省省內用戶間交叉補貼的責任。
第十八條分用戶類別輸配電價,應以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為基礎,綜合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用戶負荷特性等因素統籌核定。根據各省具體情況,逐步縮減不同地區、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類型用戶間的交叉補貼。
第十九條兩部制電價的容(需)量電價與電度電價,原則上參考準許成本中折舊費與運行維護費的比例核定。探索結合負荷率等因素制定輸配電價套餐,由電力用戶選擇執行。
第二十條省級電網綜合線損率參考成本監審核定的上一監管周期實際綜合線損率平均值核定,最高不得超過上一監管周期核定線損率。
第二十一條結合電力體制改革進程,合理測算政策性交叉補貼規模,完善政策性交叉補貼的范圍和運行機制。
第二十二條由于區域和省級電網功能劃分、送省外用戶承擔相應電壓等級準許收入、發電接網工程接入成本單獨核價等原因,導致測算的省級電網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與上一監管周期變動較大的,可在不同監管周期平滑處理。
第四章 輸配電價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建立準許收入平衡調整機制。對一個監管周期內因新增投資、電量增長、電量結構變化等引起電網企業實際收入的變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年度統計,在下一監管周期統籌處理。上一監管周期實際收入超過或低于準許收入的部分,在本監管周期或今后的監管周期定價時平滑處理,或根據國家政策調整使用。
第二十四條監管周期內遇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變化,電網企業可以建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作適當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之前出臺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現貨市場試點地區,結合實際情況可探索提出符合現貨市場需要的、具有一定彈性的分時輸配電價方案建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 年。
第二十八條省屬地方電網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