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實施品目清單管理”、“不再發布 ‘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這是日前發布的《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的規定。根據《通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將根據產品節能環保性能、技術水平和市場成熟程度等因素,確定實施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的產品類別及所依據的相關標準規范,以品目清單的形式發布并適時調整。
《通知》明確,對于節能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將依據品目清單和認證證書實施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采購人擬采購的產品屬于品目清單范圍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逐步擴大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機構范圍。根據認證機構發展狀況,市場監管總局商有關部門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放開、有序競爭的原則,逐步增加實施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機構。加強對相關認證市場監管力度,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建立認證機構信用監管機制,嚴厲打擊認證違法行為。
對于發布認證機構和獲證產品信息,《通知》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建立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結果信息發布平臺,公布相關認證機構和獲證產品信息。《通知》要求,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共享機制,及時向認證結果信息發布平臺提供相關信息。
《通知》要求,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力度。對于已列入品目清單的產品類別,采購人可在采購需求中提出更高的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獲證產品給予優先待遇。對于未列入品目清單的產品類別,鼓勵采購人綜合考慮節能、節水、環保、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因素,參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在采購需求中提出相關綠色采購要求,促進綠色產品推廣應用。
據了解,發布該《通知》,是為了落實 “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綠色采購政策,簡化節能(節水)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優化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市場環境。該《通知》將于2019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生態環境部關于調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財庫〔2018〕70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公布第二十四期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財庫〔2018〕73號)同時停止執行。
通知原文如下: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
財庫〔2019〕9號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經信局)、環境保護廳(局)、市場監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信委、環保局、市場監管局: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綠色采購政策,簡化節能(節水)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優化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市場環境,現就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政府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實施品目清單管理。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根據產品節能環保性能、技術水平和市場成熟程度等因素,確定實施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的產品類別及所依據的相關標準規范,以品目清單的形式發布并適時調整。不再發布“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
二、依據品目清單和認證證書實施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采購人擬采購的產品屬于品目清單范圍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
三、逐步擴大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機構范圍。根據認證機構發展狀況,市場監管總局商有關部門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放開、有序競爭的原則,逐步增加實施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機構。加強對相關認證市場監管力度,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建立認證機構信用監管機制,嚴厲打擊認證違法行為。
四、發布認證機構和獲證產品信息。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建立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結果信息發布平臺,公布相關認證機構和獲證產品信息。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共享機制,及時向認證結果信息發布平臺提供相關信息。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建立與認證結果信息發布平臺的鏈接,方便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查詢、了解認證機構和獲證產品相關情況。
五、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力度。對于已列入品目清單的產品類別,采購人可在采購需求中提出更高的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獲證產品給予優先待遇。對于未列入品目清單的產品類別,鼓勵采購人綜合考慮節能、節水、環保、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因素,參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在采購需求中提出相關綠色采購要求,促進綠色產品推廣應用。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調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財庫〔2018〕70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公布第二十四期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財庫〔2018〕73號)同時停止執行。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2月1日